關于印發《關于依法處理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索引號:430S00/2026-001884
- 發布機構: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日期: 2026-01-0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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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關于印發《關于依法處理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黨委社會工作部、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訪局: 現將《關于依法處理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 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共湖南省委社會工作部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司法廳 湖南省信訪局 2025年11月24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關于依法處理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依法處理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提升行政效能、司法效能,促進社會誠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消費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發〔2024〕1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等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處理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過罰相當、比例原則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第三條 處理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應當引導、督促經營者知法守法、誠信自律,倡導消費者依法維權,營造誠實守信的法治環境和市場環境。 第四條 處理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應當全面落實分類處置原則,保障消費者依法正當行使投訴舉報權利,暢通多元化投訴舉報渠道,優化辦理流程,明確處理時限,及時反饋處理結果;鼓勵并規范“吹哨人”、內部人及公益性舉報行為,建立健全舉報激勵與保護機制,充分發揮其在發現隱蔽性違法違規行為中的重要作用;對以不正當牟利為目的的惡意投訴、虛假舉報等濫用投訴舉報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規制,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對以投訴舉報名義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嚴厲打擊,會同公安機關強化執法聯動,切實維護安全穩定的消費環境。 第五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對于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投訴,可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第六條 鼓勵消費爭議雙方平等協商、自愿和解,自愿和解不成的,市場監管部門堅持調解優先,調解不成的,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或其他途徑解決。 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國市監稽發〔2025〕10號)《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湘市監法〔2025〕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對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處理投訴舉報工作中,發現有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實施詐騙或敲詐勒索行為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于不正當牟利投訴舉報行為,根據《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加強聯合信用懲戒,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格局。 第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規則》(國市監稽規〔2023〕6號),及時公示有關投訴信息。各地各部門加強對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信息的統計、分析、應用,省市場監管部門持續監測分析全省投訴舉報情況,歸集相關部門投訴舉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刑事案件等信息,建立投訴舉報信息庫;各地各部門共享數據庫,聯合開展數字化精準治理。 第十一條 充分利用投訴、舉報信息,開展靶向監管、風險預警、源頭治理。 對投訴舉報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及時開展監督檢查,嚴格規范經營者經營行為。 對投訴舉報重點企業、重點平臺,強化行政指導和培訓、宣傳,引導經營者守法經營。 引導經營者對于不正當牟利舉報行為加強防范,鼓勵經營者積極依法維權。 第十二條 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市場監管、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營商環境、信訪等部門定期會商、加強信息共享、強化聯動處置。 第十三條 對不正當牟利投訴舉報引發的行政復議、訴訟、信訪等,相關部門應當研究更科學合理的工作考核評價指標。 第十四條 本意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安機關備案號:430103020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