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索引號:430S00/2025-174719
  • 發布機構: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_食品安全協調處
  • 發文日期: 2025-11-17 16:23
  • 主題分類:
  • 名稱: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湖南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有關處室、直屬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1028



湖南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督促指導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令”)、《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8號,以下簡稱“98號令”)和《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服務提供者。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集中用餐單位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指組織形式為企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包括集中用餐單位。

本辦法所稱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組織形式非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自然人等)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包括集中用餐單位。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服務提供者,包括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食品生產經營環節從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食品貯存主體”)、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

第三條  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及其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按照規模大小、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等情況,分為以下五類:

第一類:特殊食品生產者、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者、大型食品生產者、大型食品銷售者、大型餐飲服務經營者(含中央廚房);用餐人數(每餐次平均,下同)500人以上的幼兒園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用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

第二類:中型食品生產者、中型食品銷售者、中型餐飲服務經營者(含中央廚房)、連鎖食品銷售或連鎖餐飲服務企業總部;用餐人數300人至499人的幼兒園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用餐人數500人至2999人的學校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用餐人數1000人以上的其他單位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供餐人數1000人以上的供餐單位(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大型食品貯存主體、大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大型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備案)大中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

第三類:小型食品生產者(含小型以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型食品銷售者、小型餐飲服務經營者;用餐人數100人至299人的幼兒園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用餐人數200人至499人的學校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用餐人數500人至999人的其他單位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供餐人數500人至999人的供餐單位(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型食品貯存主體、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中型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備案)小微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

第四類:型食品生產者、微型食品銷售企業、微型餐飲服務企業;用餐人數99人以下的幼兒園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用餐人數199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用餐人數30人至499人的其他單位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供餐人數30人至499人的供餐單位(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小型食品貯存主體,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小型食品展銷會舉辦者。

第五類:微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非企業微型食品銷售者、非企業微型餐飲服務經營者、小餐飲、小食品店;用餐人數不足30人參照小餐飲管理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的食堂除外);微型食品貯存主體、微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微型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等。

集中用餐單位以外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規模大小劃分標準依據《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執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參照其他未列明行業有關標準劃分。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分類每年動態調整。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97號令的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第五類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除外)。

集中用餐單位及其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依照98號令的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第五類參照小餐飲管理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除外)。

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直播電商、社區團購、幼兒園等,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六條  第一、二類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第三、四、五類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配備或明確專(兼)職食品安全員,其中,從事微型食品生產經營或提供相關服務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人等,應當結合自身實際,依照本辦法履行食品安全員職責。

鼓勵前款規定以外具備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由本單位管理層人員擔任。按規定無需配備且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安全總監相關職責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員履行。

第七條  食品經營相關主體配備的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應具備97號令第七條、98號令第十一條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引導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通過下發文件(或任命書、聘書)、會議紀要等形式明確其配備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鼓勵第一、二類食品生產經營者配備的食品安全總監,具有食品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2年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其它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3年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歷。

鼓勵第一、二、三、四類食品生產經營者配備的食品安全員,具有食品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具有1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歷。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主要決策人,包括實際承擔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按照97號令第九條、第十條或98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等規定,明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職責。其中,第一、二類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結合各自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和《食品安全員守則》。第三、四類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結合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員守則》。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主要負責人或者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第一、二、三、四類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結合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可以與已經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機制有機結合實施。

(一)科學制管控清單。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模板,結合各自實際,由食品安全總監或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經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食品安全總監簽批后實施。

(二)落實日管控制度。生產經營期間,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三)落實周排查制度。生產經營期間,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四)落實月調度制度。生產經營期間,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鼓勵前款規定以外具備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建立實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其中,第五類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可參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模板,結合實際確定自查項目,可以采取文字、表格、圖像、視頻等適當形式簡化記錄、存檔備查。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重點自查加工場所衛生條件、原輔料進貨查驗和貯存、加工過程控制、食品添加劑管理使用、產品標簽、從業人員管理等管理義務落實情況。

(二)食品銷售者、僅銷售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當重點自查供貨者的許可證(或備案信息表)查驗,食品檢驗檢測報告或者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檢驗檢疫報告等合格證明查驗,進貨查驗記錄、食品銷售記錄、貯存溫濕度控制、臨過期食品處置、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等管理義務落實情況。

(三)餐飲服務經營者在本條第(二)款規定基礎上,還應當重點自查從業人員管理、加工制作過程、食品添加劑使用、場所和設施設備清潔維護、餐用具清洗消毒、用水符合衛生標準等管理義務落實情況,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等國家明令禁止的物質,不得加工銷售有毒野生植物和蘑菇、非法捕撈漁獲物和野生動物,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的原料

(四)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開業前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重點自查入場經營者資質審核和登記建檔、簽訂協議、場內檢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投訴舉報處置等管理義務落實情況。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還應自查入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檢驗檢疫報告等合格證明查驗,履行抽樣檢驗、統一銷售憑證格式以及監督入場銷售者開具銷售憑證、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列明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退市條款等管理義務落實情況。

(五)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舉辦前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重點自查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備案信息表、明確入場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檢查經營環境和條件、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投訴舉報處置等管理義務落實情況。

(六)食品貯存主體應當重點自查出庫入庫貯存全程記錄、入庫前查驗留存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并進行質量安全驗收、貯存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環境清潔和良好通風保持、有害生物防制、保鮮劑等合法使用、貯存食品離墻隔地并先進先出、各類食品及原料分區碼放并明確標識、食品與非食品分開貯存、庫存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食品檢查清理等管理義務落實情況。

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的,還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并保持有效運行,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散裝液態食品入庫前,還應重點查驗運輸工具的專用標識、清洗記錄和清潔狀況、鉛封等。

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指導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合理確定食品安全自查項目和自查頻次。

第十三條  第一、二、三、四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組織對本單位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

引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委托有能力的專業機構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十四條  第一、二、三、四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抽查考核,由實施其許可(備案)機關同層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按規定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崗位,逐步普及使用電子健康證明。

第十六條  推動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實行互聯網+AI監管”,主動向消費者展示食品生產加工、銷售過程。

第十七條 推動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建立并實施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

第十 第一、二、三、四類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的配備、調整情況,《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將營業執照、許可(備案、登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最近一次監督檢查結果記錄等食品安全信息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屬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落實97號令、98號令和本辦法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主動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向所在地負責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自查和整改落實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履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職責,對屬地督導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食品生產者停產半年以上的,恢復生產時應當按規定進行自查,并向所在地負責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引導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通過全省統一信息化平臺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主體電子檔案,利用現代技術手段記錄、公示或報告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  鼓勵各類食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充分發揮行業優勢,積極組織開展97號令、98號令和本辦法的宣貫,引導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

第二十  食品攤販按照《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可以參照本辦法加強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管控。

第二十  本辦法自202512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逗鲜∈袌霰O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湘市監食〔2023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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