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影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調解案——四步鏈式解紛機制破解人工智能領域侵權糾紛

  • 索引號:430S00/2025-18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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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日期: 2025-12-2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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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稱: 湖南影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調解案——四步鏈式解紛機制破解人工智能領域侵權糾紛

【案情簡介】

甲信息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依法享有某影視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乙科技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開發運營了一款互動式人工智能產品。甲公司經調查發現,當用戶在該款人工智能產品的對話框中輸入相關關鍵詞時,系統會為用戶精選出數條頻觀看鏈接,而這些視頻鏈接多數直接指向提供資版資源的網站。甲公司認為,該行為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向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并賠禮道歉。

經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的“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委托馬欄山視頻文創產業園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調解組織分析認為本案為涉人工智能資版鏈接案,屬新類型糾紛。指導法官與調解員采取四步鏈式解紛機制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調查,掌握矛盾焦點。邀請知識產權學者、人工智能行業代表、資深律師,聚焦本案所涉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展階段、行業共識、技術可行性及法律邊界共同研討,確定案件爭議關鍵點為侵權行為的認定。

二是分工合作,夯實調解基礎。調解員與指導法官分工開展調解工作。由指導法官向乙公司釋法說理,明確指出即便采用新型技術,其仍可能構成侵權,并提供法院類似生效判決予以佐證由調解員與甲公司進行深入溝通著重說明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尚屬前沿領域,個案裁判結果將對整個行業產生導向效應,并分析其訴訟成本及訴訟對公司發展的影響。

三是聚焦利益平衡,促推糾紛化解。為消除甲公司對未來侵權風險的顧慮,同時保障乙公司合法研發空間,調解員提出“個案調解+司法建議”組合方案,即乙公司立即整改并建立規范管理機制,本案以甲公司和解方式快速解決,再通過司法建議推動行業規范發展,實現源頭預防。經多輪磋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四是司法建議引領,推動人工智能行業治理。雙方達成調解共識后,法院綜合技術發展階段、行業共識、技術可行性等關鍵因素,向乙公司發出涉人工智能知識產權司法建議書,建議其強化對人工智能產品潛在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的前置審查與管理機制,引導互聯網企業構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識產權保護與風險防范體系,促進技術健康發展和規范應用,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此類糾紛。

【案例點評】

本案系涉利用人工智能智能產品提供影視作品盜版鏈接引發的侵權糾紛,面臨技術查明難、行業影響大等難點。針對上述難題,人民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的“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通過發揮知識產權調解組織專業優勢采用糾紛化解四步法,在全面掌握案件情況后,引入人工智能領域專業人士從法律規定、司法導向、行業現狀、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等方面提供專業意見,尋求利益平衡的合理調解方案,并提出“個案調解+司法建議”方案,不僅促推糾紛和解解決,更促推行業治理,為AI領域的長遠、有序發展提供了司法“良方”,實現了“調解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助推新質生產力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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