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動態2026第3期
(一)歐洲專利局與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將于2026年3月1日啟動 PCT 試點計劃 2026年1月19日,歐洲專利局(EPO)局長安東尼奧·坎皮諾斯和澳大利亞知識產權總干事邁克爾·施瓦格宣布,雙方將于2026年3月1日起啟動一項為期兩年的試點計劃。依照該計劃,澳大利亞申請人可根據《專利合作條約》(PCT)指定EPO為其國際檢索單位(ISA)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IPEA)。申請人提交國際申請時,可選擇以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或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作為受理機構。 歐洲專利局局長坎皮諾斯表示:“這是我們與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緊密合作的重要里程碑,體現了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對我們工作質量的信任。EPO對能夠被指定為澳大利亞申請人的ISA深感榮幸,我們將繼續全力為澳大利亞及全球的創新者提供最高標準的服務。”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總干事施瓦格表示:“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體系在提升經濟生產力、增強經濟韌性與可持續性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此次PCT/ISA試點項目是我們與EPO廣泛合作的重要進展,旨在為澳大利亞客戶在保護其發明的過程中提供更多元的選擇。” 申請人可享受的權益 若選擇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單位,澳大利亞申請人可通過快速通道獲得高質量的歐洲專利保護。憑借EPO出具的國際檢索報告,申請人在進入歐洲區域階段時可免于補充檢索,節省時間與成本。若申請人依據PCT第二章規定,委托EPO進行國際初步審查,還可享受歐洲地區階段審查費用75%的減免優惠。 EPO的國際檢索報告為申請人就是否進入歐洲階段及其他國家/地區的國家階段,提供了可靠的決策依據。專利一旦獲得授權,便可在EPO的39個成員國及7個延伸國、生效國生效,實現多區域同步保護。作為在各國單獨生效的替代或補充方案,專利權人也可選擇申請統一效力,從而獲得一項統一專利(Unitary Patent),該專利在18個歐盟成員國范圍內受到統一的專利保護。 (二)美國專利商標局推出SPARK試點計劃,助力中小發明人參與技術標準制定 2026年1月,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宣布啟動一項名為“標準參與和代表性獎勵”(Standards Participation and Relief for Knowledge,簡稱SPARK)試點計劃的戰略性新舉措,其核心目標是確保美國小規模的發明人始終處于全球技術進步的最前沿。長期以來,資源短缺一直阻礙著中小企業和個人發明者參與技術標準制定,這項計劃正是為解決這一實際難題而推出的。USPTO計劃通過提供財政激勵和加快法律審批流程的方式,打造更具包容性的知識產權生態環境,讓本土企業能與國際科技巨頭并肩發展。 SPARK試點計劃:彌合中小企業標準制定的鴻溝 參與標準制定組織(SDO)需投入大量資源,這對擁有龐大法務團隊與充足預算的大型企業更有優勢。會員費用以及參與技術研討所需投入的時間成本,成為眾多中小企業進入該領域的障礙。SPARK試點計劃通過向符合條件且能顯著推進SDO相關工作的美國機構發放“加速證書”,改變了這一固有格局。有了這類證書,中小企業能跳過常規審查的等待周期,在5G、人工智能等各類市場準入標準的制定論壇上,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 將知識產權保護融入全球技術框架 SPARK試點計劃的核心在于聚焦創新與法律保障之間的銜接。企業研發準備在全球推廣的技術時,必須了解知識產權保護的復雜規則。USPTO認為,一項技術標準能否長久存在,取決于支撐它的知識產權實力如何。該計劃鼓勵參與者在研發早期就著手保護其創新成果。保持這種平衡對于維持競爭優勢至關重要,因為這樣能讓創新者在集體研討中自由分享成果,同時還無需擔憂其知識產權被海外競爭對手侵占。 為核心創新主體專利申請流程提速 SPARK試點計劃最顯著的優勢在于能夠加快專利申請進程。參與SDO并獲得加速證書后,相關機構可憑此向美國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PTAB)申請加快對專利申請或上訴的審查。通過協調技術研發與法律審查的進度,USPTO幫助創新者在技術尚處于初期階段時便確立權利保障。這種有前瞻性的策略能確保當某項技術成為全球標準時,美國原創發明人依然能通過專利許可與商業化運作,處于獲取收益的有利地位。 商標注冊在標準化技術品牌化中的價值 盡管技術細節往往是標準相關討論的核心,但USPTO同時強調更廣泛的知識產權保護范疇,包括商標注冊。中小企業研發標準化技術時,打造一個辨識度高且受法律保護的品牌,是實現長期市場成功的關鍵。一個有影響力的商標能讓企業在嚴格的標準制定過程中建立起的可靠性與高品質的聲譽,始終與原創發明緊密綁定。SPARK計劃倡導對知識產權采取全面保護策略,向參與者傳遞核心理念:在開拓新的標準化市場時,保護企業的“身份標識”與保護發明的“技術內核”同等重要。 (三)美國專利商標局宣布成立SEP工作組 重振美國在技術標準領域的領導地位 為推進近期一系列旨在恢復強有力且可預測的專利保護措施的相關行動,USPTO于2025年12月29日宣布成立標準必要專利(SEP)工作組,該工作組將直接向局長約翰·A·斯夸爾斯匯報。新成立的SEP工作組將努力確保所有專利權人,無論其規模大小、專業能力強弱,都能獲得公平對待;同時保證,只要專利技術被納入標準,相關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得到有力且可預見的保護。此次公告是USPTO近期在專利救濟與執行領域相關工作的延伸與深化。 標準是眾多現代技術的基石。從電信、汽車系統到人工智能,自愿制定的技術標準實現了互通,開拓了更廣闊的市場,還激發了創新活力。許多標準中融入了專利技術,這些創新成果凝聚著美國發明者的資金投入、智力勞動和冒險精神。但當前SEP生態系統對創新者的包容度持續下降。將技術貢獻于標準的專利權人,正面臨技術貢獻被普遍低估、權利規則模糊不清以及許可費率遭到系統性壓制等多重困境。 為阻止專利權人權利受損的趨勢,并保障各類創新主體的突破性創新成果均能獲得切實有效的保護,USPTO決定成立SEP工作組。該工作組由跨部門團隊組成,將充分運用USPTO所有可用權限,針對SEP相關問題提供切實可行的政策解決方案。工作組將由USPTO知識產權法副總法律顧問兼律師尼古拉斯·馬蒂奇與高級法律顧問奧斯汀·梅隆共同擔任聯席主席。 近幾個月,USPTO已與美國司法部反壟斷部門合作,通過有針對性地提交具有影響力的法院聲明和裁判機構意見,主動推進強化專利救濟機制的相關工作。 2025年6月24日,在得克薩斯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審理的Radian Memory Systems LLC訴Samsung Electronics Co.案中,USPTO提交了利益聲明,明確指出:“如果獲取阻止侵權的初步禁令的渠道受到過度限制,專利法核心的創新激勵機制將被削弱。”USPTO同時強調,“專利侵權案件中難以彌補的損害較為常見,核心原因在于專利估值難度大、損害賠償金額難以計算”,這一情況無論在專利權人自行實施專利,還是通過許可實現商業化中均存在。 此外,2025年11月25日,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審理的特定動態隨機存取存儲器(DRAM)設備案中,USPTO首次提交了公共利益意見,明確闡述:“若無專利所保障的排他性權利,突破性創新成果可能被局限于實驗室與車間,無法通過競爭市場惠及消費者。”因此,“公共利益極力支持通過USITC的排除令執行有效專利權”,且“委員會為保護專利權而發布排除令,并沒有違背公共利益,而是對公共利益的維護”。 USPTO近期的聯合聲明凸顯了其致力于推動知識產權法(包括《專利法》)的統一、正確適用與執行的承諾,目的是保護專利權、助力經濟增長、激勵創新發展,進而促進美國的自由發展。USPTO在上述Radian案及特定DRAM設備案中提交的文件中還指出,專利權與反壟斷法可形成互補,為技術標準制定提供支撐,進而為消費者帶來創新且實用的技術、產品及服務。此次SEP工作組的成立,是上述系列工作的延續,旨在將SEP相關政策舉措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并推動落地實施。 Radian案與DRAM設備案中確立的核心原則,為此次SEP工作組的成立奠定了基礎,這些原則包括:一、經合法授權的有效專利,其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充分、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法院下達的禁令,是制止專利侵權、維護專利權人權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三、專利估值較為復雜,一旦遭遇侵權,損失金額往往難以精準核算,這種情況下可認定為“不可彌補的損害”,支持權利人獲得相應救濟;四、依法保護專利權、打擊侵權行為,符合公共利益要求。 具體來說,SEP工作組將聚焦三大核心目標:(1)恢復對專利權人的有力救濟,明確包括SEP在內的有效專利權均應獲得強有力且可預測的執行;(2)推動更多主體實質性參與標準制定,激勵并幫助更多主體(重點是中小企業)參與標準制定組織(SDO)的相關機制;(3)聯動利益相關方,提升創新生態透明度,搭建與專利權人、標準實施方、SDO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溝通渠道,了解其面臨的挑戰并探尋解決方案,同時通過開發配套資源,提高SEP許可談判與標準制定的可預測性,為上述主體提供支持。 為推進上述三大核心目標,SEP工作組將歡迎并鼓勵創新生態系統中所有利益相關方積極建言。 (四)印度尼西亞擬推出10萬億印尼盾知識產權型融資計劃支持創意產業從業者 印尼政府已同意在2026年為創意產業從業者籌建規模達10萬億印尼盾(約合5.97億美元)的知識產權融資平臺,印尼也因此成為全球第十五個推行該類融資機制的國家。 印尼法律部于1月12日發布聲明,1月9日晚,法律與人權部長蘇普拉特曼·安迪·阿格塔斯在雅加達與安塔拉通訊社社長本尼·布塔布塔爾等全國性媒體負責人座談時,重點解讀了此項政策。他指出,這項舉措體現了知識產權局不僅致力于為創作者提供法律保障與權利保護,還著力幫助其實現創意成果的資產化運作,最終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在31位總編輯、多位資深新聞工作者及新聞委員會代表見證下,阿格塔斯還著重闡述了普拉博沃·蘇比安托總統關于司法公正與數字化轉型的愿景、政策及工作指示。 阿格塔斯指出:“國家法律發展局已與鄉村及落后地區發展部、內政部協同合作,在全國32個省域布局約7.6萬個法律援助服務站。”他同時強調,該項政策的落地正是落實總統反復向政府工作人員提出的工作要求,即確保所有社會各階層公民都能獲得司法保障。 此外,他表示,為契合普拉博沃總統的數字化轉型愿景,法律與人權部已將服務數字化列為核心工作重點。“我已明確要求,政務服務數字化建設是必然趨勢,這會讓民眾更容易獲取服務,也能給民眾帶來更強的確定性。”阿格塔斯如是說。 (一)人工智能版權之爭進入關鍵一年,美國法院權衡合理使用原則 2025年,生成式人工智能(AI)領域的版權爭議步入關鍵階段,多起新訴訟與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和解案例接連出現,一系列即將作出的司法裁決,將決定美國版權法在這一新興領域的適用范圍。核心爭議點在于:OpenAI、Google和Meta等公司,能否依據合理使用原則免除責任,還是必須向版權方支付高達數十億美元的賠償金及授權費。 過去一年里,這場版權之爭急劇升溫,《紐約時報》、迪士尼及其他主要版權持有者相繼提起訴訟。與此同時,作者群體與Anthropic公司達成了一項總額15億美元的集體訴訟和解,創下美國版權賠償金額的最高紀錄。 裁判分歧 幾乎所有相關案件的被告均辯稱,其 AI 系統將受版權保護的材料轉化為全新的作品,構成了轉換性使用,因此應納入合理使用范疇。 2025年6月,William Alsup 法官在判決中支持了這一說法,稱AI訓練是“典型的轉換性行為”,還援引了版權法鼓勵創新而非保護壟斷的宗旨。然而,法官裁定Anthropic因存儲盜版書籍需承擔責任,這一認定曾令該公司面臨高達萬億美元的賠償風險,直至12月雙方達成和解。 兩天后,同在舊金山的Vince Chhabria法官在涉及Meta的類似案件中作出了有利于該科技公司的裁決,但他也提出警示:AI訓練在許多情況下并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他擔心生成式AI可能會充斥市場,進而降低人類創作者的創作動力,而鼓勵人類創作正是版權法的核心宗旨。 兩位法官的立場形成了鮮明對比:Alsup法官淡化了對市場損害的擔憂,將其類比為因學生寫作能力提升而產生的競爭焦慮;而Chhabria法官則將生成式AI視為對創意市場的潛在生存威脅。 未來展望 2026年,針對Anthropic、Google及Stability AI等公司的版權糾紛將進入聽證階段。這些判例將成為行業風向標:它們要么明確合理使用在AI領域的適用邊界,要么會加劇法律的不確定性,進而決定行業是繼續享受廣泛的合理使用保護,還是被迫轉向能重塑經濟格局的許可制度。 (二)美國最高法院受理Hikma訴Amarin案 2026年1月16日,美國最高法院受理了Hikma Pharmaceuticals訴Amarin Pharma一案。 Hikma的標簽剔除 這是一起涉及skinny label(縮減標簽,也稱label carve-out“標簽剔除”)策略的醫藥專利糾紛。案件爭議焦點在于一款擁有多項獲批醫療用途(即適應癥)的藥物。通常情況下,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只會批準藥物標簽上載明的特定適應癥。原研藥企往往會在后續針對新的適應癥申請批準并尋求專利保護,以此擴大市場份額并延長專利保護期。 Amarin 公司旗下的原研藥有兩項獲批適應癥,這起案件所涉及的專利只覆蓋其中一項。于是 Hikma 公司向FDA申請其仿制藥的上市批準,而且只針對非專利相關的適應癥提出申請,通過剔除專利適應癥的方式制作了縮減標簽。該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藥品價格競爭與專利期補償法》(Hatch-Waxman Act)專門條款的保護,該法案通常將仿制藥的侵權判定與其向FDA提交的申報內容相關聯。 Amarin的指控 Hikma推出仿制藥后,Amarin依據Hikma在FDA申報材料之外發表的相關聲明,對其提起誘導侵權訴訟。盡管Hikma的仿制藥僅獲批用于一項適應癥,但藥劑師仍可針對受專利保護的適應癥調配該藥物,且根據美國部分州的法律,此類調配操作通常是自動進行的。 Amarin指控Hikma通過多種方式鼓勵上述專利適應癥的使用,具體包括: 1、發布新聞稿,將其產品描述為Amarin原研藥的仿制版本,且未注明自身獲批的適應癥數量少于Amarin; 2、發布新聞稿,提供Amarin原研藥的總銷售額信息,而非僅披露針對非專利適應癥的銷售額; 3、在網站材料中提及,其產品與Amarin原研藥在治療類別上具有等效性,而該治療類別的范圍比Hikma仿制藥獲批的適應癥范圍更廣。 聯邦巡回法院此前認定,上述指控內容足以構成誘導侵權的有效訴由。 這起案件涉及兩個相互關聯的問題:第一個問題專門針對仿制藥相關情況,第二個問題則關乎誘導侵權的一般認定標準。根據Hikma的陳述,這兩個問題具體如下: 1、當仿制藥的標簽完全剔除了某項專利用途時,僅憑仿制藥商將其產品稱為仿制版本,并引用原研藥的公開信息(如銷售額),是否足以判定對該專利用途構成了誘導侵權? 2、如果起訴狀未指控被告有任何鼓勵,甚至提及該專利用途的指令或其他陳述,該訴狀是否還能構成針對專利方法的誘導侵權主張? 雙方在調卷階段的立場 Hikma在調卷申請書中提出抗辯,稱聯邦巡回法院的裁決違背了最高法院關于誘導侵權需存在主動鼓勵行為的判例精神。Hikma認為,其陳述中從未提及專利適應癥,僅以通用術語描述產品,此類表述不能被理解為誘導侵權。該公司同時警告,此裁決將產生寒蟬效應:即便仿制藥已按規定完成縮減標簽的用途剝離,只要仍有某項適應癥受專利保護,其營銷行為就將面臨極高法律風險。美國總檢察長也在此階段提交了簡報,立場基本傾向于支持Hikma。 Amarin則有針對性回應,稱Hikma的營銷行為并非被動中性,實質上以積極方式鼓勵該產品用于專利與非專利兩種適應癥上。Amarin主張,聯邦巡回法院只是把既定的誘導侵權法律規則適用于具體事實指控中,且仿制藥商完全可以通過更精準的營銷手段,即明確把促銷范圍限定在非專利適應癥上來規避相關法律責任。 醫藥專案還是普適性指南? 這起案件的核心分歧在于裁決的適用范圍:是只針對醫藥領域作出專案裁決,還是確立具有普適性的誘導侵權指控標準?該案直接關系到原研藥企依據獲批標簽之外的宣傳和表述,對仿制藥企提出誘導侵權主張的效力范圍。雖然這類和額外標簽相關的指控主要發生在縮減標簽場景下,影響范圍看似有限,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研究顯示,2015年至2019年間上市的首批仿制藥中,有二十余種采用了縮減標簽策略。 與此同時,這起案件還向法院提出了更具普遍性的誘導侵權認定問題,即起訴狀需包含哪些指控方可滿足立案條件。案件深入探討了兩個關鍵要點:一是陳述需要具體到什么程度,才能構成主動鼓勵;二是誘導侵權的判定,是否要求原告指控(并最終證明)直接侵權者確實依賴了被告的相關陳述。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對各行業的專利訴訟均有至關重要的指導意義。 美國最高法院對此有兩種裁決方向:一種是把判決影響力僅限定在縮減標簽相關糾紛上,另一種是借這起案件制定適用范圍更廣的誘導侵權判定標準。過去數年中,最高法院已受理多起涉及間接責任的案件,這一態勢充分表明其對誘導侵權領域非常關注。 后續進展 目前,隨著調卷申請獲得批準,這起案件已正式進入實體審理階段的書面陳述程序。按照程序要求,當事人及所有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提交訴辯書狀的工作預計將在本屆開庭期內完成,口頭辯論很可能安排在2026年4月。結合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慣例,最終的實質性判決有望在2026年7月初夏季休庭前發布。 (三)《壯志凌云》及相關案例:第九巡回法院的實質性相似判定 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于2026年1月作出的兩項裁決,再次確認了版權侵權的核心判定標準:受保護的表達方式之間需存在實質性相似,且該相似性必須通過外部測試與內部測試的共同驗證,才能認定侵權成立。 兩項裁決從不同維度解釋了上述標準的適用邏輯:Yonay訴Paramount Pictures Corp.案體現了法院在簡易判決階段對過濾原則的嚴格適用,同時也明確化定了選擇與編排理論的適用邊界。相比之下,Sedlik訴Von Drachenberg案則強調:就算外部相似證據相當充足,內部測試在審判程序中的核心地位仍不可替代。 兩項測試的核心內容各有側重:外部測試是先排除思想、公知內容等不受保護的元素,再對剩余的受保護表達方式之間的客觀相似性進行審查;內部測試則關注,在沒有專家指導的情況下,普通理性的觀察者是否會從整體上感知到表達方式存在實質性相似。 Yonay訴Paramount Pictures Corp.——《壯志凌云》案 Ehud Yonay是1983年雜志文章《壯志凌云》的作者,擁有該文章的著作權,文章內容主要圍繞美國海軍戰斗機武器學校展開。此后,Yonay將派拉蒙影業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該公司2022年上映的電影《壯志凌云:獨行俠》侵犯了自身所持有的文章版權。地區法院一審判決派拉蒙影業公司勝訴,Yonay不服該判決并提起上訴。 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審理此案時,采用了外部測試,嚴格過濾掉各類不受版權保護的元素,包括關于《壯志凌云》項目的事實性材料、素材片段以及宏觀主題。法院經審查認定,Yonay指出的文章與電影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存在于抽象層面,并未涉及受版權保護的具體表達。雖然原文采用了生動的散文筆法和創新性的敘事結構,這類內容屬于受保護的表達范疇,但電影中并未再現這些核心表達元素。 法院進一步解釋,即便依據選擇與編排理論,也必須先過濾掉不受保護的元素,再判斷兩部作品是否擁有共同的受保護的“模式、組合或設計”。最終,法院認定:Yonay所主張的相似點,均由不受保護的事實和構思構成,而非其原創性表達。同時,由于內部測試的適用專屬于事實審理者,因此在本案簡易判決階段,僅有外部測試具有法律相關性。基于上述理由,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派拉蒙影業公司勝訴。 Sedlik訴VonDrachenberg——Miles Davis照片案 Jeffrey Sedlik擁有爵士樂手Miles Davis某張照片的版權。他將紋身師Von Drachenberg及其紋身店告上法庭,指控被告參考該照片創作紋身、繪制初步草圖,還在社交媒體發布相關圖像的行為,已構成版權侵權。陪審團審理終結后,法院作出被告不構成侵權的判決,Sedlik不服該裁決并提起上訴。 上訴階段,Sedlik主張原審法院對外部測試的適用存在錯誤。但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明確表示,因該裁決并非獨立于爭議事實的純粹法律問題,故不予復審。同時,Sedlik就陪審團裁決提出上訴,認為任何理性的陪審團都不可能認定涉案照片和紋身作品之間缺乏實質性相似。 第九巡回上訴法院駁回了Sedlik的這一觀點,強調內部測試特別適合由事實裁決者進行判定,核心原因是該測試關注的是普通觀察者的主觀感受,具有較強的事實依附性。基于這一點,合議庭拒絕推翻陪審團關于“紋身作品與涉案照片不具備內部相似性”的認定。鑒于版權侵權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外部測試與內部測試的要求,陪審團對內部測試的否定性認定已具有決定性效力,法院無需再就外部測試的適用問題展開審理。 法官在判決中對內部測試的合理性提出批評,認為其存在根本性缺陷。內部測試側重整體概念和感覺,這和美國版權法禁止保護構思或概念的核心規定相沖突,而且可能導致判決脫離版權法法理的約束,陷入主觀臆斷。法官還在聯名意見中敦促法院,重新調整實質性相似的分析框架,使其與憲法版權條款及最高法院相關判例保持一致,回歸版權保護的立法本意。一、海外知識產權法律和政策
二、海外知識產權重大訴訟
公安機關備案號:430103020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