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5年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五批)

發布時間:2025-11-28 16:01 信息來源: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今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危害健康安全的民生領域,深入推進“鐵拳行動”“鑄劍行動”,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有效凈化了市場環境,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部分消防產品領域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長沙市某消防器材供應站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產品

2025年4月27日,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長沙市某消防器材供應站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TZL30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372個罰款9776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3日,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委托長沙市天心消防救援大隊對某酒店使用的“TZL30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進行監督抽查,檢驗,材料阻燃性能、一氧化碳防護性能、連接強度不合格。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長沙市天心區市場監管局的案件線索移送函上述產品來源于長沙市雨花區某消防器材供應站當事人通過微信下單購買“TZL30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共376具,并于2023年5月10日以26元/個銷售給某酒店,銷售金額9776元。當事人在知曉產品不合格后,于2025年1月6日為該酒店更換376個“興安TZL30C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召回372個(抽檢4個未能召回)不合格的“TZL30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本案能查明的涉案貨值金額9776元,無違法所得。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南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產品

2025年5月20日,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南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產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批次過濾式呼吸器(規格TZL30,生產日期2024年4月)2196個罰款462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27日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管局收到長沙市市場監管局交辦通知,顯示湖南某公司售往某醫院的一批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一氧化碳防護性能項目抽檢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2024年4月29日從中山市某公司購入過濾式自救呼吸器2200個,購入單價為18元,銷售單價為21元,銷售數量為2200個,銷售貨款共計46200元收到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當事人主動重新采購合格商品配送至該醫院。本案貨值金額46200元,因當事人已主動更換合格產品,無違法所得。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消防救援機構與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對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力度,及時查處假冒偽劣消防產品,共同致力建立良好的消防產品市場秩序。此案的查處,使該使用場所認識到使用合格消防產品的重要性,使經營者認識到產品進貨查驗的重要性,有效震懾了此類消防產品領域的違法行為,對忽視消防產品安全的單位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郴州市市場監管局等多部門聯合查辦一起產銷偽劣消防器材違法犯罪案件

2023年至2025年,郴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消防、公安、司法等多部門協同作戰,成功摧毀一個產銷偽劣消防器材的犯罪網絡,涉案金額高達830萬元,4名核心人員獲刑,最高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130萬元。

2023年2月24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聯合市消防救援支隊對郴州市北湖區增湖街道長沖村三組某倉庫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查獲超薄型消防軟管、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室內消火栓等假冒偽劣消防產品共15大類2060余件,執法人員當場扣押全部涉案產品。2月27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因涉案金額較大涉嫌犯罪,該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偵辦。2月28日,公安、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成立專案組,對該案展開深入全面調查。從2023年至2025年,專案組橫跨湖南、湖北、江西、福建、廣東5省搜集證據,抓獲4名核心涉案人員,2名主犯被網上追逃。隨著4名核心涉案人員相繼到案,一個跨省生產、批發、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犯罪團伙被成功摧毀。

消防產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案件的成功偵破,彰顯了執法部門、司法機關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零容忍的堅定立場,是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嚴厲震懾。該案在偵辦過程中,形成了“線索發現-暗訪核查-行刑銜接-全鏈條偵辦”的辦案模式,為辦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借鑒參考。

案例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1月27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以及在銷售消防自救呼吸器過程中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13個,沒收違法所得1981元,罰款21633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3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線索,反映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合格的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經查,當事人以18元/個價格購進15個TZL30型消防自救呼吸器,2024年10月31日以25元/個價格銷售給郴州市某商業百貨有限公司。上述TZL30型消防自救呼吸器在執法抽檢中,“一氧化碳防護性能”項目不符合GB21976.7-2012的國家標準要求。當事人違法貨值金額為375元,違法所得為105元。另查,當事人自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間銷售的消防自救呼吸器中有5批次268個消防自救呼吸器無法提供同批次檢驗報告,涉案貨值金額為6836元,違法所得1876元。當事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月27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上述兩項違法行為分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消防產品是用于火災救援的重要物質,其質量好壞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密切部門聯動,加強源頭治理,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消防產品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案例五、株洲市醴陵市查處某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產品案

2025年1月24日,醴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醴陵市某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產品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80元。

2024年7月30日,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經營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進行了專項監督抽檢,并出具不合格報告,山東騰翔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復檢《檢驗報告》仍然為不合格。當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以18元/具的價格從“江西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購進2024年5月生產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型號MFZ/ABC15具待售,其中抽檢用2具,剩余3具被廠家召回(已經發函移送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零售價為50元/具產品貨值金額250元,未銷售無獲利。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此次執法行動精準、高效地實現了個案懲治與轄區警示的作用。雖然案值不大,但市場監管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驗、固定證據到依法處罰的標準流程,迅速制止了違法行為,防止了不合格消防產品流入市場,直接消除了潛在的安全隱患。(供稿:執法稽查局 譚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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